无书面合同6篇

时间:2024-02-28 14:41:01 分类:合同范本

合同的制定可以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文学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无书面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

无书面合同6篇

无书面合同篇1

一、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概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对于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到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又到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经历了从探索到逐步完善的历史变迁:

1992年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劳动厅的文件——《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提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地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果想存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通过补办或续订合同这样的程序,书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表现形式。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体现出立法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意图。《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即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因劳动合同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之分故也有书面、口头(或推定)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分类。这纠正了以往只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来对待的误区,表明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行为,进而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十七条中首次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1996年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明确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这表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规则也在不断地发展。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也表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间接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条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应当”表明此为义务性规定,即必须。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先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补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起点。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决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时,劳动关系建立的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三款也承认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订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

至此,我们可以从劳动关系相关立法的沿袭发展中总结出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即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到“用工”这一标准的确立,体现出来的是劳动关系本质的回归。

二、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及用工的含义

(一)书面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或是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或是口头(或者推定)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包括非合同劳动关系。我国从确立劳动合同制度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以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为书面形式准确、严谨,合同内容确实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劳动法律的青睐。

(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书面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事实劳动关系冠以“事实”二字,表明其是一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而又必须对其加以处理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是无书面形式或无有效书面形式的劳动契约,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约关系,因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三)用工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地对“用工”一词进行界定。学理上用工通常被定义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行为。这强调劳动者的劳动力已在实际生产劳动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即劳动者已经上岗或就劳,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即使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对建立劳动关系这一事项达成了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并且已经开始了合同的履行行为。

三、劳动关系的本质回归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试图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劳动合同制度,把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依据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并对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权利的完整保护,在实践中也未能扭转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局面。

总结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例证,《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书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劳动合同法》沿袭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条的规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导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意图十分明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原则上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其相比于《劳动法》的进步在于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中,也没有将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这一原因列入;第16条与第35条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规定,而是倡导性和警示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劳动关系的证明作用,书面形式的有无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

在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再到“用工”这一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的确立,不难总结出我国现如今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过分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现实而且不实用的,因为口头合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若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大量的口头合同不得不被按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这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而且对订立口头合同的劳动者更没有什么益处,反而更不利于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减损他们工作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效力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能做到到有据可查,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劳动的不可逆性,用人单位无法将事实恢复到合同签订前、劳动者提供劳动以前的状态,因而不能仅以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某个法定模式的要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不能因为一个要件否认劳动者的应然权利。第三,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和变动性的特点,使得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使采取了书面形式也具有不完全性,具体来说就是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能包含订立后乃至将来的劳动关系所涵盖的全部内容。第四,即使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通过其他的方式,如《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等针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时应承担不利后果或相应的义务,也足以达到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因而对于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立法环境下,应以确认其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更为恰当。对于缺少书面形式这一要件的劳动合同而言,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就这些内容达成了合意,或者合同的内容已经被实际履行,仍然应当确认其生效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在作出调整的同时,在第十条第一款中仍然保留了《劳动法》关于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这样的要求,不过,书面形式的效力并不在于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而是使合同生效。《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这两个行为区分开,并允许这两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先后完成,具体规定为其第十条第二和第三款。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解读,有学者认为其实际上否定了原来实践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并未全部消弭事实劳动关系。不过,不论对该条款作何种理解,都能反映出我国的劳动立法力图将以往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努力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规所保护的范围中来。从“用工”一词的内涵及构成用工的条件来看,“用工”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较之于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更为确切,也更加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用工”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就其之间所认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合意或已经达成了口头合同,而且意味着该合意或者口头劳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不存在的情形下,通过已经发生的实际用工活动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对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更能保护该劳动者的应然权利。

“用工”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又包含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用工反映出劳动关系中的“实际履行”原则,将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合意行为和实际履行行为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确定了合意与实际履行较之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对劳动者来说更加关键的作用。其次,“用工”这一标准的应用,扩大了实践中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因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更多的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而有更多的以往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被纳入到有效劳动关系的范畴,缩小了以往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护(许建宇,《用工法律问题初探》)。第三,“用工”这一标准的确立体现出劳动关系本质的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可以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达成合意之后,由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需要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相互合作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合作,努力使这种合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满足双方的需要和利益、规范双方相互间的行为。“用工”正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以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为内涵,不仅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且是订立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劳动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标志,在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在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形成时,体现着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中各方行为和利益的规范和保护。

我们应当相信,《劳动合同法》中“用工”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这一制度的发展,将有助于我国劳动关系实体化的进程,有助于将更多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更有助于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纳入到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中来,约束并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无书面合同篇2

案情介绍:

张先生于20xx年4月进入某建材公司任生产管理部经理,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系委托某装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张先生进入装潢材料公司监督产品的质量和管理产品,同时根据建材公司的指令收发货物。建材公司与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将解散为由,逼迫张先生离职。张先生随即向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补缴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辩称,张先生系装潢材料公司的生产厂长,建材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诉请。庭审中,张先生虽拿出众多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缺乏相应的证明力,难以证明待证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请。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先生与建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也是决定张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因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规定,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便于随时终止劳动关系,逃避种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以口头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口头协议无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也予以保护。只不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应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专门作出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必须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先生称其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承担败诉后果。

无书面合同篇3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全额购房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书面合同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同意共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乙方经过慎重考虑,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与甲方订立本合同并确定为甲方服务的期限。甲方对乙方选择的合同类型和在甲方的服务期限无异议。

第一种: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种: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法定退休时间止。第三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

甲乙双方若属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在上述合同期限内,确定本合同的首个月为试用期。

三、乙方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1、学历 ;2、专业 ;3、身体健康、无国家规定的影响大众健康的传染类疾病;4、具有 职称;5、具有甲方可使用的国家注册 执业资格;6、具有技能资格证书;7、。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下列第 种:

1、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相关的技术支持类工作;

3、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相关的服务保障、公共关系等辅助支援类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甲方机关或甲方设在中国境内所属工程项目所在地。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乙方同意执行并自愿遵守《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员工工作与考勤管理规定》、《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员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六、劳动报酬及相关责任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计时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为:元人民币(其中试用期间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为:元人民币)。乙方同时同意遵守《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确定;

(二)乙方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按规定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三)乙方当月的工资,甲方将在次月5日前发给乙方;适逢节假日或银行帐务往来延迟以及其它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致使工资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发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做相关的解释工作;

(四)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有关规定,甲方不负责解决乙方住房和住宿;

(五)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将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补偿工资;乙方同意执行并自愿遵守《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员工超时、加班工作管理规定》。

七、社会保险责任

(一)甲方须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甲方承担乙方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保险中由单位承担的费用;上述社会保险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甲方将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非甲方所在地城市户籍和农业户籍的员工,其各项社会保险按照甲方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后;乙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退休后的养老金等均由社会保险或个人承担,甲方不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将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为在甲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的员工购买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四)若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发生工作意外,甲方将按上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规定处理,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因工作意外伤害引起的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甲方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与技术支持和相关辅助岗位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将按照规定向乙方告知,并按规定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三)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九、乙方责任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甲方已向乙方告知甲方自成立以来制订的现行有效的各类规章制度,乙方已认真阅读并领

会,乙方同意认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同时,乙方同意遵守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后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二)乙方明确地知道: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设立的全国性建筑施工企业,甲方是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甲方的经营性质确定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前往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对此,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甲方的安排,接受甲方及所属项目部的领导,在甲方及所属项目部指定的工作地点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甲方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保障、公共关系以及相关的辅助类工作,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工作制度:

第一种: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种: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三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职责与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甲方依照本合同的原则和精神发出的合理合法之工作命令;不得以各种形式怠工;否则,乙方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六)时刻维护甲方形象;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对内管理和对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公司名义从事私人经营活动;不得使用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谋取个人利益;滥用公司名义将被视为欺诈;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与甲方有业务往来的各类机构或个人之金钱和贵重礼物。否则,乙方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

(七)保守公司秘密,在受聘期间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外界透露甲方的技术资料、财务状况及经营信息;因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自觉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敬业求进;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党派团体和宗教组织;

(九)乙方须如实提供本人工作简历;提供有效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相关执业资格证明;乙方须提供入职前一个月内由甲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和材料如有虚假,甲方有权即时辞退乙方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同时,乙方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乙方承诺:乙方在本合同书中提供的住址和通讯地址及相关信息合法有效。合同期内上述住址和通讯地址及相关信息如有变动,乙方须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不得与甲方之外的其它任何组织机构保持有效的劳动关系,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的工作安全守则及施工现场安全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和程序进行工作,以避免工作意外的发生。因乙方违反安全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作意外,乙方须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与续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做相应的内容变更。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甲方经考核认为乙方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聘期内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且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

3、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壹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害;

4、与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甲方提出而乙方拒不改正;

5、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学历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无书面合同篇5

甲方:深圳市x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深圳市x有限公司

因甲方经营战略决策调整及业务模块的整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甲乙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就自身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变更为与甲方分子公司丙方建立劳动关系,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的劳动关系并入丙方,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资等所产生的义务均由丙方承担。

2、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岗位 ,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工资结构以工资条为准),工资为税前工资,从20xx年1月份生效。

3、乙方违反丙方公司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丙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情节严重的丙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等。

4、丙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丙方已经通过培训、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告知,乙方已经知悉相关内容并承诺自愿遵守。

5、本补充协议是甲乙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如本协议条款与《劳动合同》有不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变更的如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以原《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无书面合同篇6

甲方(房主):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________市_____路__号楼__单元___室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使用。

二、租期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月__日起到________年__月__日为止,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作为甲方净收入),乙方共支付现金______元(计大写__________元整)。

四、保证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写):____元人民币。

2、保证金支付方式:________。

3、本协议作为本期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保证金转入下期租房协议后,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自动作废,同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老协议自行作废。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守法纪,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以修复、疏通,费用自理。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如需拆除装修请同时恢复房屋原貌,产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按违约处理。

4、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任何的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5、乙方对租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者转借他人,也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水、电、暖、气、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水、电、暖、气、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负担。承租到期时,需由双方确定无拖欠水、电、暖、,电视、物业管理等款项。以上条件为甲方退给乙方押金条件之一。

六、有关退租条款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的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回收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退租、转让以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的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协议和所有钥匙以及有关物品,如果租房内的所有物品设施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七、有关退租的事项

1、原租房者在遵守前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逐年提增,提增幅度根据市场因素情况确定,一般在________%到________%左右。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协议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凡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九、本租房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屋内设施包括基本房屋自带的水、电、暖、气设施、另出租屋中家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家电均为房主所有,暂交承租人使用,请务必小心爱护使用,不得将家中物品以出租外借等形式挪作他用。租期到期之时,在房主确认屋内房主自有物品完好之情况下退还押金。以上物品如有损坏残缺,双方协商赔偿事宜,赔偿款从押金中扣除。赔偿款超过押金额度的,房主有权追讨。

十一、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协议一式__份,每份___页,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书面合同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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