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三事故心得体会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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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事故心得体会篇1
高处坠落事故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当前,举国上下都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特别是合肥市提出了“大发展、大环境、大建设”的举措,城市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大发展的同时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而且高、大、深、新的建筑工程愈来愈多,施工难度日益增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呈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高处坠落事故愈来愈严重。据建设部2004年度伤亡资料统计,高坠占死亡人数的%。在全国发生的42起三级事故中高坠13起死亡6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的%,死亡人数的%。另据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统计,过去的15年间,在全市共发生的211起伤亡事故中高坠事故占了115起,是事故总起数的%,死亡人数占%[2]。而今年在合肥发生的4起4人的死亡事故中,高处坠落3起3人,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5%。当你登陆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网页,在其中的“事故快报”栏中有的几乎整页都是各地上报的高坠事故,可谓“高坠猛于虎”。因此,必须根据高坠事故的表现,分析高坠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遏制高坠事故愈演愈烈的苗头,逐步减少直至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是摆在我们建设行业面前的一件头等大事。下面根据我多年从业的经历,就高坠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谈一点肤浅的认识,权作抛砖。
一、高处坠落的表现
(一)临边作业高处坠落。
脚手架跟不上;头层墙面超过二层楼面的周边,以及无脚手架高度超过的楼层周边未加安全平网;临边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油漆或其它工种在外架已拆除的窗口作业;建筑物之间的高层通道不设防护栏杆,地面上方未安装防护棚。例如,某工地油漆工黄某在楼与楼通道上行走时,从约3m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二)洞口作业高处坠落。
洞口未作防护;复式阁楼内楼梯洞口未作防护。
(三)采光井、电梯井高处坠落。
电梯井无防护,采光井无防护造成高坠。
(四)吊栏、接料台高处坠落。
吊运长料时吊栏安全门被拆除,个人行为失误,失足坠落;吊栏安全门拆除后未恢复,吊栏安全门联锁损坏,吊栏升上,安全门不回位,接料台安全门无联锁装置,工人误操作。料台无安全门,或安全门未关闭,都能引起高坠事故。
(五)屋面施工高处坠落。
屋面施工无安全防护,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个人行为失误,导致高处坠落。
(六)挖孔桩高处坠落。
人工挖孔桩洞口无防护,防护不牢或防护被损坏,导致高处坠落。例如某工地民工蔡某与另一民工搬运空压机时,由于搬不动,于是将桩孔盖板做垫板,因不知是盖板,致使蔡某一脚踏入桩孔内,坠落身亡(桩孔深,孔径为),直接原因是盖板未固定,且违章搬动。
(七)攀登作业高处坠落。
简易的脚跳板不稳定,安装用的各种梯子质量不符合要求,门型脚手架不牢固,移动式操作平台重心偏离而倒塌。
(八)违章行为的高处坠落。
违章从外翻越单元与单元间墙,翻越墙头,一个单元向另一个单元窗户翻越,都是违章高坠的表现。如某工地油漆工刘某在六楼从一单元向另一个单元翻越,由于安装的塑钢窗未固定,致使其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高处坠落的原因
根据《gb/t-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理解与实施》危险源的分类: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危险物质而发生事故为第一类;导致能量和危险源物质约束/限制措施破坏失效的多种因素为第二类;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物的故障;(2)人的失误;(3)环境因素。高处坠落事故属于第二类危险源,因此,高坠的原因应从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因素三个方面来分析[1]。
(一)物的故障。
高处作业的临边没有防护,防护不严;脚手架未超出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洞口未作防护,或防护的强度不够;防护不稳固易移动;吊栏式人货电梯楼层出入口,未作防护,防护不严;电梯井(采光井)未按要求进行内、外(内张网、外设门)防护;防护设备陈旧老化等等。今年在合肥发生的七起高坠事故中,就有两起因使用了不合格的安全网所造成的。
(二)人的失误。
近年来各地区也把防高坠作为专项治理来抓,为什么仍发生许多高坠事故?我认为:我们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现在什么制度都不缺,就是缺少了“落实”!综观所有的高坠事故,都是典型的责任事故。为什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就是因为各级管理人员,心存侥幸,思想麻痹,对责任认识不够。制度往往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未落实到行动上。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是祸首。例如在某工地,许某和汪某站在组装高度约的金属脚手架进行屋顶防火涂料粉刷时,违章作业,从一个工作面结束后,没有架子上下来,就要求地面人员帮其推移,导致架体倒塌两人从架子上摔下,许某抢救无效死亡,汪某摔成重伤。还有绑扎高柱子钢筋,无防护措施未系安全带导致坠落,木工边模无可靠的立足点而坠落。
2、工人的操作失误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如:某工地安装工周某在钢网架上安装玻璃时,误踏网架,失足从天井处坠落。
3、注意力不集中,不注意周边环境误进入危险部位。例如,某某工地民工顾某在六层接料台运送建筑垃圾,当其从吊蓝将空车推到接料台后,吊栏升至七层,此时,顾某未注意,在没关闭料台安全门情况下推拉劳动车,由于紧靠料台外侧,不慎从料台坠下(坠落高度约15m),身亡。
4、管理方面的缺陷。如制度规程不健全,未对工人进行教育、交底,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对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放任自流,侥幸心理也是发生高坠的主要原因。
(三)环境因素。
作业使临边洞口,操作平台等安全防护设施受到自然腐蚀,人为损坏频率增加,隐患也随之增加,强风、高温、高寒,雨雪天气,夜间作业等环境也是产生高坠的原因所在。
三、预防高坠事故的对策
高坠事故的表现多种多样,原因也是千差万别的,但是,它们也是有一定规律的,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我想,预防高坠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规定等落实到实处。
我国已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针对高坠频发的安全生产形势,建设部2003年出台了《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所以治理高坠,重点是“三抓落实”,即“一抓标准的落实、二抓规范的落实、三抓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别是要把安全的检查制度、奖惩制度落实到位,把各种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大事故处理成本,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一追到底。
不仅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监理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我们从合肥市建管局处理的几起高坠事故的通报中看到,发生高坠事故,不但处罚施工单位,也处罚监理单位,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重罚,情节严重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得你心惊胆颤,罚得你出了事故赔不起,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
(三)严把技术措施关
1、落实“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三宝防护措施。进入现场要带牢带好安全帽,登高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占的下方必须设安全网。大量事实证明:如果每个工程在张设安全密目网的同时,按照规定再张设安全平网的话,高坠事故至少可以减少50%以上,特别是在后期的装饰阶段,密目网拆除后,效果更加明显。
2、落实好“四口”防护措施。凡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必须设围栏或盖板;在建施工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必须搭设防护棚。
3、落实“五临边”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等必须设置高的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4、严把“架子关”。对架子的材质、栏护、上下、连结、悬挑、验收等环节。
5、加强屋面、天棚的防护措施。在天棚和轻型屋面上操作行走十分危险,稍踏偏楞木,就会坠落伤亡。因此,凡在此上操作,必须在上面搭上挂板,或在下方张安全网等措施。
6、施工的楼面周边的防护措施。外架必须超过形象进度至少,外架立杆与建筑物间距超过15cm要有防护措施,外架搭设要符合规范要求。
7、安装用的梯子、操作平台必须牢固。
高坠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但只要我们各施工企业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切实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确保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到位,齐抓共管,严防死守,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高处坠落事故减少,建筑业安全形势就会有一个根本好转,安全生产也一定会出现新局面。
八三事故心得体会篇2
杭州地铁11·15坍塌事故已过去四年多了,但每当想起这起事故,都会让我们每个四局人悔恨难当,事故血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发生对我们四局每个人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公司组织观看了11·15事故的视频后,内心触动很深,也给人以深思,作为一名技术人员,我的体会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职工安全意识差。本应做的能避免安全事故出现的常规工作而不做,总认为不会出事,越是不在意,却越会在不在意的地方出现问题。
二、生产一线的技术及监控不到位,场地早就出现地面沉降视而不见,在采取措施不理想的情况下,继续盲目施工,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技术管控不到位,基坑开挖的分层分段未按规范标准进行。而在基坑开挖时,连降水措施都未做。盲目抢工期,未及时做好支撑就继续开挖。
作为一名四局的员工,通过11·15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刻体会到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技术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动力,没有安全保障和技术管理的施工生产是不科学的生产,是凌乱的生产活动,是没有良知与责任的生产。结合自身,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加强施工生产技术管理
严格按照局管控约束性条款及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施工,加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好对现场的技术管控。
二、增强个人安全意识
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的主人,树立主人翁精神,就要真正融入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人人要参与管理,重视安全,抓安全,大家共同来建设家园,不是一个领导或几个管理人员能做好的,必须依靠全员的力量,使其在每个工作面都能得到管控有效的安全局面来保障我们的生产安全。
血的教训给我们深刻反思:安全管理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让人人都愿意参与安全管理,只要大家都参与了,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达到防患于未然,才能为我们的建筑工程施工创造出一片安全祥和的施工现场。“安全第一,警钟长鸣”要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在我从事农电工作18年以来,我认为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再次发生,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要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具体上抓,杜绝务虚和表面文章,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项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落实到每一个人,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级级落实层层分解。
二、安全活动内容要丰富,活动内容要有合理化建议,和辖区事故隐患点分析,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等,通报学习要有分析有比较,使通报成为我们的前车之鉴。
三、班组长和工作负责人要认认真真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好现场勘察和隐患预陷,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工作开始前的,三交三查,确保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要严格落实农配网,三防十要反事故具体措施,特别是防触电、防倒杆、防高坠、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加强对临时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临时工民工安全教育卡不能出现代签临时工,民工要做指定的工作,不能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五、我觉得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就是我们生产在第一线的工作人员的生命线,如果你对其中一项的忽视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生命的藐视那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特别是在我们生产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工作前一定要进行三措一点分析:千万不要有违章作业和习惯性违章,不要存有侥幸的心理,在生产中要有随时都会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只有防范与未然,才能确保人生的安全。
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慢慢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我们每一个电力职工都不能高枕无忧,一定要不断加以改进,让我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坚决做到三个不发生百日安全活动的各项措施:为我们景宁电力公司更美好的明天唱响安全的主旋律!
八三事故心得体会篇3
事故已然发生,伤者正在理解着痛苦的治疗,这次事故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从事故对当事人所造成严重深切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他的人生所以而改变,他今后的路不知该如何的走下去。
经过事故的学习,我在为他感到惋惜和同情的同时不仅仅在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从而避免重蹈他的覆辙呢?从本次及历次事故来看,事故现象虽有不一样,但导致事故都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着较大联系,说白了,就是“三大敌人”在做怪。纵观人们的实际工作中,“违章、麻痹、不负职责”现象确实存在,当上级来检查或是要求严格些,下边就收敛些,否则,风头一过就又放松了警惕。些次事故主观上即当事人安全意识淡泊,麻痹大意所致;客观的原因诸如:工作负责人不负责、许可人许可随意,监护不到位,危险点分析不足等等。
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此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但还是出了问题,就是因为他思想上有了松懈,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阴沟翻船。提高思想意识,即: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确实贯彻到工作当中,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深入人心,平时工作提高警惕,多注意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不利因素及时调整。
另外,加强对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这是安全的重要保证,相关的政策都是保障我们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的法宝,对此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我们员工自身都应自觉的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它,我们工作就好比初生的孩子不会走路,难免碰壁、摔倒。为了使我们的工作更得心应手,不致于盲人摸象,我们必须不断的学习,以适应变化更快的知识需求。
还有就是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忙,人人为工作着想,为安全把关。
总之,我们应当把各自好的想法落实下去,不应只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
八三事故心得体会篇4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任卫利周瑞生
2、中国法院网《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高海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张新宝
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程啸)
5、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立法应然状态于敏
八三事故心得体会篇5
今天是3月28日,余家岭煤矿事故再次引起了我们的 反思,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每起事故心情都非常沉痛!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 们的安全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些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 身的安全意识忒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或者说存 在教育别人而忽视自己的现象,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 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 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 面通过说教和传授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管理和监督,要 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 这样不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相信谁都会应此痛心疾首!也许这是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 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违章!给他,他的家庭和我们的企 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让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失去笑声和 欢乐,让原本充满生机的家顿感悲惨和凄凉,而他也不能像 以前养活妻儿老小,还要靠别人来养活他,这是多大的折 磨?这是多大的痛苦,他自责,他懊悔!在这里,面对为我 们的生命和安全时时牵肠揪心的领导、同事、家人,我不能 断然做出否定的回答,因为之所以会出现疏漏,发生事故,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是没有将“安全”二字 时刻放在心中,生命无疑是宝贵的,血的教训是惨痛的。作 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不断提高自 身的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 提高安全意识, 增强安全责任心, 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客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 意的松懈思想,在工作做到“严、勤、细、实”,以踏踏实 实的工作作风,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将 “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 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 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
我们在学习的同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总结教训,认 真学习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结合自己区域的特点,针 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找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还从在哪些方面 的隐患,及自身还有没有同事故者同样的违章习惯,通过学 习,分析,总结大家从事故中得到的教训,安全意识有了一 定的提高,安全检查的主动性有了上升,冒险蛮干,侥幸心 理,思想麻痹的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更深了一层,更进一步 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平时工作 责任心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 完善, 没有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 没有认真坚持“一个活动, 两个交底”,平时对设备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 患,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应该避免 的没有避免,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 成一定的损失。现在,请大家查查自己,看看身边的人吧,
安全措施完备了吗?安全帽带了吗?安全带、保险绳系好了 吗?一颗心里带着警觉吗? “事故猛于虎”,但更可怕的是 每次事故后,我们都会说重视安全,关爱生命,抓重点,搞 培训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事故不久,血的事 故教训就会淡忘,工作中依旧我行我素,置安全与脑后,如 果这样安全从何而谈,只有加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把安全这根弦始终贯穿于安全安全管理及生产的全 过程,只有通过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 任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强化安 全风险意识,真正意义上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 不被别人伤害,不让别人受到伤害”。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 生产任务而努力。
经过这次反思活动,我意识到了我的责任所在,我会把 每一起事故作为警钟, 努力排除安全隐患, 尽我最大的努力, 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