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
不管写什么种类的心得体会,我都必须表达清楚自己的感受,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应该坦诚地面对自己的不足和错误,以便更好地成长和改进,下面是小文学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7篇,感谢您的参阅。
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篇1
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的重要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全国上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无论是文章所强调的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基础性、保障性,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曾经指出要“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因此,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党员,我要以这句话为行为的准绳,时刻提醒自己,新法纪,守规矩,从自己做起。
要做到遵纪守法,就要把多加强自我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首先要学懂法。在学会的基础上,再来做到如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作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懂得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遵纪守法。
只有做到遵纪守法,国家才稳定、社会才安宁,祖国的历史才能得到进步。也只有遵纪守法,社会才能和谐,家庭才能和睦,生活才能幸福,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才能平稳发展。
因此,遵纪守法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十分重要。无论在工作上、生活上,都严格遵守纪律、法规,认真严格的规范自己的行为。管好自身,时时自重、自省、自警,对自己的言行要高标准严要求,做一名合格公民、合格党员。
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篇2
中共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将建立起来一个新的体系——“法治体系”。
自1997年的_大提出要在20_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来,我党一直在不断地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时至今日这一目标已如期实现;此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中国未来要形成“法治体系”,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
“法治体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应包含多方面内容:排在第一位的是党的依法执政,然后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体系”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中共报告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将从“国本”法律观回归“人本”法律观。这一法律观将使中国法治在价值理念上发生重大变化。
自_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工作有两项基本成就:一是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仅用三十几年时间就走过了他国三百年走过的道路,改革开放之初“无法可依”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二是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其成就可与经济相媲美。
虽然我们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们仍存在一些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新的主要矛盾。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已进入攻坚时期,因此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包含四方面内容并要相统一:“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报告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是要用平等的宪法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报告强调的就是要把领导干部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领导干部要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
中共提出到20_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其中法治又有新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中国法治建设有三个关键问题:一解决党的依法执政问题,只要党能够依法执政,法治国家就有保证;二是建成法治政府的问题,只要能够依法行政,法治国家就有希望;三是司法公正问题,只有公正司法,人们才会信赖法律。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注意两个“权威”一是法律的权威,即宪法法律至上;另一个是司法的权威,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权威。没有后一种权威,前一种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波堤”。
报告就此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应继续深化司法职权配置,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党和国家要逐步习惯通过司法实现长期执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落到实处;通过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落实其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
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21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这不仅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
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作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20世纪90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们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改革开放以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就使个人意志很容易左右党和国家的决策。一旦掌握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个人认识发生错误,就很容易演变成最高决策错误,整个国家也将走向误区。那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听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就是在这种治国方式下发生的社会动乱和民族灾难。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挥领导者的个人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好的制度、稳定的、连续的制度,才能使好人,使英明的领导人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我们当然不能排斥和低估了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尤其要看到其中的佼佼者、杰出者所创造的辉煌业绩,所带来的国泰民安、太平盛世。然而我们也不能据此把个人作用神圣化、绝对化、迷信化,夸大拔高到不适当的地步。要知道,在治国方面个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作用毕竟是短暂的,即使是佼佼者和杰出者也不例外。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其中潜伏的问题和危机。人在政兴,人去政息则是其一;没有制约,个人权力膨胀失控,可能导致民族和国家的动荡和灾害是其二。因此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只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央适度集中权力也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把集中到中央的权力和地方应有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了,利用法律本身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使中央集中的权力很好地得以实现,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也能够很好地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篇4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部署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任务,对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用更高的标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快行政立法,为建立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供制度支撑。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政府就是形象,严格执法也是政绩。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需要重点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基层。只有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在纵向执法权配置上,要根据基层治理的迫切需要,合理下放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在横向执法权整合上,要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整合执法主体,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
树立司法权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要求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协调化解矛盾,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信访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专业性强、方便快捷、力量完备等优势,把握权力界限,防止突破法律底线解决行政纠纷。要强化溯源治理、增强诉中引导、做好判后释明、建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篇5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独作为一部分,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其中第一项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领悟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要求,就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此可见,以宪法为核心,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初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
为了保证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合宪性审查就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要求,在制度上要确立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为了保障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就一定要抓好依宪立法。坚持依宪立法原则,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一致,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以宪法为核心。必须确立依宪立法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并使得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确保立法工作和法律体系建设体现法制统一性特征、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权威。
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篇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科学立法是前提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以宪法为核心,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领域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部门化、争权推诿现象较为突出,立法工作效率不高,有时因利益博弈,久拖不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立法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十八届四-明确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学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决定》明确提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严格执法是关键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决定》就严格公正执法从体制机制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政府职能能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转变关系着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走下去。政府部门要从以前的权力集中向权力下放转变。要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要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二是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讨论,确保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倒查机制,落实决策领导责任制。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梳理各部门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实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决策、执行、结果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公正司法是重点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当前,司法领域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平正义要靠制度来保障,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和落实好办案人员终身负责制,谁办案、谁签字、谁负责,对违法办案导致错案的,“一案双查”,既要纠错又要追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抓手。既要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又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司法人员的追责。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司法腐败案件,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把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作为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来认识和对待,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司法公正的难点是司法能否独立。《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排除地方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制止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事项的发生。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民守法是保障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中小学开设法治课,从小培养法治意识和守法精神。建立公民诚信档案,在违法必究硬约束的同时,完善诚信档案软约束,促进全民守法。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依法活动,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带动全民守法,使守法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一种公民美德,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社会基础。
谈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篇7
我看了易中天的博客,他谈到了依法治国,谈了四个概念,依法治国、以法治国他说这四个概念不同,我同意他的观点,不过我没有仔细看他是如何分析的,因为易中天说过:看书的正确方法是观其大略,不求甚解,所以,我也只是观其大略,但我自有我的理解,想写出来与各位朋友交流。
这四个词所不同之处在于,治与制,依与以。
我认为:治,治疗,医治,整治;“制”乃是控制,限制,强制之意;
而“依”乃是依照,按照之意;“以”的含义是运用,使用,利用等含义;
因此,将此四个词不同的含义参插在词语之中就会有不同的含义产生,而且区别很大,在此想做简单的分析:
依法治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
以法治国——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大家看看,是否存在很大的区别?谈到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来源的问题,就是法律是谁来制定的问题,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还是人民制定的,这又有区别,若是人民制定的,管理国家的工作人员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了,因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授权他进行管理,治理国家的;若是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那就是法律成为统治者控制国家的工具,就谈不上治理了,只是控制。
我国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所以也是人民制定的法律,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是人民授权或者委托他们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的,所以,国家的工作人员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
任何驾临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进京抓记者事件,好像法律就是某个领导制定的,他说抓就抓,这种驾临于法律之上的行为,人民可以解除对他的授权和委托。